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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行纪合同第四百二十一条的释义有什么

对于行纪合同第四百二十一条的释义有什么
行纪合同并不在第四百二十一条,行纪合同规定在《民法典》第九百五十八条,相关的规定有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对于行纪合同第四百二十一条的释义有什么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八条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九百五十九条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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