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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或其他利害管理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应当如何处理?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管理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应当如何处理?
答: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其中,其他利害管理人是指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或者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主要有:一是有意参加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潜在投标人。在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等情况,致使其不能参加投标时,其合法权益即受到侵害,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利害关系人。
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只要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为控制投标风险,在准备投标文件时可能采用订立附条件生效协议的方式与符合招标项目要求的特定分包人和供应商绑定投标,这些分包人和供应商和投标人有共同的利益,与招标投标活动存在利害关系。
三是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一般是投标工作的组织者,其个人的付出相对较大,中标与否与其个人职业发展等存在相对较大关系,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利害关系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什么是异议?什么是投诉?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虽然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异议
是指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不同意见、观点或者见解,是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向招标人主张其权益的申诉。主要分三个方面:
1
指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内容存在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违反《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等情形;
2
指投标人针对开标现场可能出现对投标文件提交、投标截止时间、开标程序、投标文件密封检查和开封、唱标内容、标底价格的合理性、开标记录、唱标次序等的争议,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相互之间是否存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利益冲突的情形;
3
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等情形。
投诉
是指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诉求其权益,要求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维护其权益,处理他人违法行为的申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的投诉应当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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