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工程非法转包是怎样认定的
1.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2.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等。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二、工程违法转包向哪些部门举报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或者肢解发包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三、非法转包工程对结算工程款的不利影响
建设工程被承包人转包,虽然承发包双方之间的施工合同是有效合同,但承包人没有进行实际施工,而是将其工程转交他人建设,即承包人没有实际履行施工合同所约定的建设义务,要求按照合同约定以承包人的资质等级结算工程价款,没有事实依据。承包人严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转包工程,主张依约结算工程价款也缺乏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