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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选举罪追诉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破坏选举罪追诉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破坏选举罪的追诉标准是: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伪造选民证、选票等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的;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场所秩序,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的。破坏选举罪追诉标准是如何规定的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破坏选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无效,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2、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3、伪造选民证、选票等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的;4、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场所秩序,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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