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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表现形式和责任形式

违反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表现形式和责任形式
违反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表现形式和责任形式是:表现形式为违法转让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违法转让土地以及违法转让以划拨方式或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责任形式为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相应罚款。违反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表现形式和责任形式的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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