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鉴定与补充鉴定的联系和区别
重新鉴定与补充鉴定之间的联系为均需要进行鉴定手续,原鉴定结果是无法作为判决的依据的。之间的区别则为重新鉴定属于对原鉴定意见的全盘否定;补充鉴定则不改变原鉴定意见,仅作为补充或者改正。重新鉴定与补充鉴定的联系和区别的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