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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笔录能否作为民事案件证据

刑事案件笔录不能作为民事案件证据。其主要是从证据形式,证据效力以及证据来源上无法符合民事案件证据的要求。其中从证据效力上,其也无法真正直接反映案件事实,无法作为民事案件证据进行使用。
一、刑事案件笔录能否作为民事案件证据
刑事案件笔录不能作为民事案件证据。理由如下:
1.证据形式:刑事案件笔录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形式的规定;
2.证据效力:其作为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的过程记录,并不能直接反映案件事实;
3.证据来源:刑事案件笔录作为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的过程记录,应当严格进行保密,案外人不得对其进行查阅。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二、民事诉讼证据交换规定有哪些
民事诉讼证据交换规定:
1.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2.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3.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三、民事诉讼证据认定标准
民事诉讼证据认定标准是:
1.客观性。指作为民事证据的事实材料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也就是说,作为证据事实,它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它以真实而非虚无的、客观而非想象的面目出现于客观世界,且能够为人所认识和理解。
2.关联性。指民事证据必须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有内在的联系。也就是说,只有对于认定要件事实有帮助的事实材料才有法律意义。这种事实材料所表现出来的关联性一般以两种形式表现出来:
(1)直接的联系,如事实材料所反映出来的事实本身就是待证事实的一部分;
(2)间接的联系,如事实材料所反映出来的事实能够间接证明某一待证事实成立。
3.合法性。指作为民事案件定案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符合法定的存在形式,并且其获得、提供、审查、保全、认证、质证等证据的适用过程和程序也必须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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