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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营业执照三个条件

吊销营业执照三个条件
吊销营业执照三个条件为: 1、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 2、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 3、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 吊销营业执照三个条件的法律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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