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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管辖分为几种

一、刑事案件的管辖分为几种
刑事案件的管辖分为职能管辖、审判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门管辖这几种。其中检察院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犯罪由检察院管辖,自诉案件由法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法院管辖。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二、刑事案件管辖原则是什么
刑事立案管辖的原则有:
1.符合法律规定的职能管辖和级别管辖;
2.有利于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保证案件质量;
3.合理分工,充分发挥各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和司法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4.便于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活动;
5.分工明确,相互合作,原则性灵活性相结合。
三、刑事案件管辖权可以提出异议吗
刑事诉讼中没有管辖权异议的规定。管辖权有争议,也是法院之间的问题。被告人是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友情提醒,不过在民事诉讼中,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当事人应当在法院受理后,答辩期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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