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案件需要发回重审,那么您知道发回重审案件需要重新立案吗?其实,发回重审的案件应重新立案,一审案件代字为“初”,依一审案件编号顺序编号;二审案件代字为“再”, 依审判监督程序案件编号顺序编号。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您有所帮助。
一、发回重审案件需要重新立案吗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一审案件经过二审审理发现原判认定事实错误、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违反法定程序的,可以发回重审。第一,原审的程序已告终结,新的诉讼程序开始,故应作为一个新案处理,应重新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发回重审的案件适用一审程序的,依照法律规定应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调查取证并作出裁决。而此案原审的程序已告终结,新的诉讼程序开始,故应作为一个新案处理。故第一种意见是错误的,持这种错误看法的主要原因是没有正确理解好重审案件的产生以及原审案件的结案标准。重审案件的产生是二审法院对一审案件依法监督的结果,其结果可以是对一审裁判未生效案件依法作出发回重审,也可以因二审裁判生效后,二审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再审后作出对原一审案件发回重审。原审案件的结案是以审判程序是否终结为标准,而不是以案件是否生效为标准,案件是否生效是执行程序开始的前提。这样,原审案件的审判程序已经终结,它在程序意义上已结案而不存在,而重审案件的诉讼程序才开始,自然它在程序意义上就已成为新案了,即重审案件应当重新立案编新号。第二,重审案件不能使用原审案件的案号,应根据重审案件的产生来决定其案号的编排使用。第三种意见的观点是一种错误认识,即重审案件的案号要单独按“重”字号重新立案编号,理由如下:根据法律规定,案号的组成是由年度和受案法院、案件性质、审判程序的代字以及案件的顺序号五部分组成。很明显,重审案件适用一审程序的,其审判程序的代字应该为“初”字,而“重”字不代表任何审判程序,法律上也没有一个明文规定的重审程序。如果发回重审的案件是原审未生效的,则按原审程序即一审程序进行立案编号。发回重审后,重新立案时的年度和案件顺序号,即按重新立案时一审案件的编号顺序,编到多少号就是多少号。如果是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发回重审的,其案号即按审判监督程序以“再”字号重新单独编号立案。因为二审判决、裁定是终审裁判,它生效后二审法院发现错误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而发回重审,原一审案件因二审终审生效也进入了审判监督程序,所以这种重审案件要以“再”字号重新立案。
二、关于发回重审案件的送达
发回重审案件,在立案以后,送达的文书可以不按初审案件程序中规定的文书种类送达。
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如果当事人在案件发回重审之后,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这时,则应按初审案件一样,将变更或增加的诉讼请求部分告知对方当事人。当事人没有变更诉讼请求的,因起诉状并没有更改,立案时应送达的相关文书已送达,重新送达已没有必要。且当事人在案件的二审阶段,已接到二审法院发回重新审理的裁定书,对案件重新审理的事实已明知,只需在立案以后,通知当事人领取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即可,如诉讼当事人的,还需送达出庭通知书。当然,在送达举证通知书时,应与初审案件的举证通知书有所区别。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第九条规定执行,即发回重审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在重新审理时,可以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发回重审的原因等情况,酌情确定举证期限。如果案件是因违反法定程序被发回重审的,人民法院在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后,可以不再指定举证期限或者酌情指定举证期限。但案件因遗漏当事人被发回重审的,按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如果案件是因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或者酌情指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
三、发回重审的具体应用
(一)发回重审的范围。《规定》的规制对象是死刑复核案件,虽然复核死刑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但死刑复核程序不是独立的审级,所以,不予核准、裁定发回重审的死刑案件,发回的是死刑部分,重审的也是死刑部分。对于原审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数罪并罚案件中的非死刑处罚部分的裁判,尽管在重审中可能重新处理,但属于重审中自行、主动解决问题。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的未判处死刑的被告人犯罪部分,则不属于《规定》适用的范围,对死刑部分复核不影响其生效。最高法院在复核时发现已经生效的裁判确有错误的,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
(二)发回重审的审级。《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表述发回重审的审级为: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发回重审的事由可以归纳为3类:一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是量刑不当;三是违反法定诉讼程序。那么,3种情况下分别应当发回哪一审级法院审理?笔者认为,可以把《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第27项——“复核死刑发回重审用刑事裁定书的说明”作为参照。在样式说明中,把裁定结果分为两种情况表述:第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证据不足,或者原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表述为撤销一审和二审判决,发回中院重新审判。第二,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证据以及诉讼程序上均无错误,但二审裁定或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表述为撤销高院二审判决,发回高院重新审判。从样式说明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因事实、证据或程序问题发回时,原则上哪一审存在问题发回哪一审。笔者认为,因量刑不当发回重审,前提是案件事实认定正确,诉讼程序合法,也就是说,一审、二审只存在量刑不当的问题,此种案件似无发回一审的必要,一般发回二审直接改变量刑即可。
(三)发回重审的审理。关于开庭,发回一审重审的,一审应当开庭审理;发回二审的,二审可以直接改判,但量刑不当的案件,必须通过开庭调查事实、证据的,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则应当开庭审理。要注意,原审被告人上诉引起二审的案件,发回后重审时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主要是指数罪中非死刑处罚部分,即使经过重审仍然判处被告人死刑,也不得加重被告人他罪的刑罚。
综上,我们可以知道的是,发回重审的案件应重新立案。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发回重审案件需要重新立案吗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