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别除权与优先受偿权的区别在于
别除权与优先受偿权的区别如下:
1.别除权是指因债权设有物权担保或享有特别优先权的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别除权的范围包括抵押权、留置权、质押权三种。
2.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是一种不表现为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物权权能的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是法定受偿权的一种,是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人优先于其他权利人实现其权利的权利。
二、怎么行使别除权
别除权行使的条件:
1.债权和担保必须合法成立和生效;
2.债权和担保权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3.享有别除权的人一般应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担保债权人以外的第三人不能代替担保债权人而优先受偿。
但是如果债权人已将自己债权转让给第三人,附属于该债权的担保权利原则上也随之转移,继受债权人可以代替原债权人对担保财产行使优先受偿权。
三、别除权的行使要不要参加清偿程序
友情提醒,别除权的行使不参加集体清偿程序。
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按照这一规定,别除权标的物虽然也是破产人的财产,并且可能在破产宣告后为清算人的接管,但为了实现别除权的优先受偿权,需要将别除权标的物与破产财产区分开来。这种区分的用意,在于将用于别除权人个别清偿的标的物与用于全体债权人集体清偿的破产财产之间划出一道界线,使别除权人能够不受清算人的任何干涉而顺利地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