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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的取得

采矿权的取得
采矿权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地、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探矿权灭失的可供开采的矿产地以及主管部门规定无需勘查即可直接开采的矿产需要新设采矿权的,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采矿权的取得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六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百四十七条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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