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一般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人应该具备的条件包括合伙人在二人以上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
一、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一般承担什么责任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一般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合伙协议约定的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合伙人的基本条件
合伙人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1.合伙人为自然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人数在两人以上;
2.具备按照合伙协议履行出资义务的能力;
3.具备管理能力;
4.其它应当具备的条件。
三、合伙人的权利
1.平等执行权
普通合伙人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即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享有同等的权利。
2.知情权
普通合伙人享有知情权,即普通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3.异议权
普通合伙人享有异议权,即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在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合伙人有权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并且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4.表决权
普通合伙人享有表决权,即无论合伙人是否参与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在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进行决议时都享有表决权。
5.撤销权
普通合伙人享有撤销权,即在执行合伙事务中,如果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