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向垄断协议的主要表现一是固定转售价格,二是限定最低转售价格,三是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的特征有主体的互补性,竞争限制性和明示方式订立。
一、纵向垄断协议的主要表现
纵向垄断协议的主要表现如下: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3.国务院反垄断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二、纵向垄断协议的特征
纵向垄断协议的特征有:
1.主体的互补性
相对于横向垄断协议的行为主体是相互对立的竞争方来说,纵向垄断协议的行为主体具有明显的互补性,即这些经营者之间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竞争,只是存在交易关系。
2.竞争限制性
纵向垄断协议对竞争的限制,一般通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协议,要求交易相对人实施特定行为来实现。这有别于横向垄断协议中经营者共同实施市场行为,达到排除、限制竞争的目的。
3.明示方式订立
纵向垄断协议一般体现为明示的方式,并多附随于经营者和交易相对人的交易合同中;而相比之下,达成横向垄断协议的经营者则通过订立协议的方式。
三、垄断协议的类型有什么
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垄断协议包括横向的协议和纵向的协议。友情提示,横向协议通俗的说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同协议。纵向协议,是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关于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或者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这种情况多发于品牌厂商与经销商之间,比如出名的强生公司曾在经销协议中要求医药缝线的经销商不得以低于强生公司规定的价格销售产品,这样的协议即属于纵向的垄断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