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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是股东吗?

现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很多公司纷纷成立,那么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是股东吗?有限合伙人是否可以劳务出资?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是股东吗
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不是股东,有限合伙人模式是合伙企业中一种合伙方式,主要是相对于无限合伙人也即普通合伙人而言,有限合伙人依据自己的出资承担有限责任,无限合伙人则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股东,是专门针对有限责任或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的,是指对股份公司债务负有限或无限责任,并凭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红利的个人或单位。其以自己的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虽然有限合伙人和股东同样是承担有限责任,但是这两者是完全不同的概念,适用的范围不同,其具体的权利义务也不同,大家一定不要混淆。
二、有限合伙人是否可以劳务出资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公司法要求的公司出资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而劳务至少不是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因此,股东不得以劳务出资作为公司的注册资本。但是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禁止个人以劳务获得公司赠予的股权而成为公司的股东。
劳务出资可以存在于合伙企业中,我国旧《合伙企业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第六十四条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三、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是什么意思?
有限合伙人,即参与投资的企业或金融保险机构等机构投资人和个人投资人,或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的,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伙人。这些人只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第六十二条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一)第六十三条 合伙协议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3、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4、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5、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6、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综上,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不是股东,有限合伙人模式是合伙企业中一种合伙方式,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是股东吗?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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