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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日期怎么算,其是否要经过鉴定

误工日期的计算需要考虑受害者的受伤程度,未构成伤亡的误工日期为伤者接受医疗机构治疗以及康复所需的时间,构成伤亡的为合理康复期满之前或者为接受治疗至死亡之日的期间。误工日期需要经过鉴定,并且最好由双方共同协商委托相应的鉴定机构或者委托法院指定医疗机构。
一、误工日期怎么算
误工日期的计算需要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总的来说分三类:一是未构成伤残或死亡的,二是构成伤残的,三是死亡的。
1.未构成伤残或死亡的时间,应为受害人自接受医疗机构治疗(出具医疗机构的证明)到康复所需时间而定(康复时间应以法医指定的康复时间为准)。
2.构成伤残的,应为计算至定残的前一日,但因当事人治疗终结后,合理康复期满,仍怠于定残的,其定残时间应按实际误工时间计算,也即到康复之日为止。
3.构成死亡的,应为接受治疗至死亡之日的期间。
二、误工日期是否要经过鉴定
误工日期要经过鉴定,其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法医鉴定等认定。小编建议您,误工时间的司法鉴定最好由双方共同委托或者委托人民法院挑选鉴定机构鉴定,因单方委托作出的鉴定对方可能不予认可,有权重新鉴定。
三、误工日期的误工费怎么计算
误工日期的误工费的计算公式为,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元/月)*误工时间。
1.有固定收入人员的误工费赔偿金额=正常情况下劳动工作收入-事故受伤后的劳动收入。
2.无固定收入,但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人员的误工费赔偿金=最近三年收入总和÷3年÷12个月*误工时间。
3.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人员的误工费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相近行业上-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误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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