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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军人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

退伍军人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
退伍军人离婚财产分割具有下列相关规定:1、对于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个人财产不予分割,但另有约定的除外;2、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3、其他规定。退伍军人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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