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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力包括下列内容:1、先给付义务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先给付义有权中止履行;2、后给付义务人在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3、后给付义务人的行为构成违约时,应负违约责任。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力有哪些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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