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我们在进行行政诉讼过程当中,如果要进行出庭,我们可以根据自身的合法利益来进行举证或者是说明,那么被告未出庭该怎么承担法律后果?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行政诉讼被告未出庭的法律后果问题的解答,带着问题我们一起往下看。
一、行政诉讼被告未出庭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不到庭,很不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会默认你放弃诉讼权利,如时效抗辩、质证权等等,并导致败诉。现实中,有不少案件缺席判决后,缺席的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服,这时才意识到,由于未及时到庭参加诉讼,而给自己带来不利的后果。一审不到庭,判决后再上诉,这也给自己及其他当事人制造了诉累。
二、缺席判决适用情形
(一)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三)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五)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
三、行政诉讼缺席判决的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但是被告必须到庭的,可以拘传。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所说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见《民诉意见》112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行政诉讼被告未出庭的法律后果问题的详细解答,对于我们在进行行政诉讼过程当中,如果缺席的情况下面可能会导致失败,所以说要根据事情的复杂程度来进行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