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在法制计量组织(oiml)发布的 r76-1《非自动衡器》(2006 年)建议中,5.3.5 条
技术要求“电子衡器在预热时间内,应无称量示值,也不传递称量结果”。但是,在 a.5.2 条试验程
序中规定“使用电源供电的衡器,在试验前至少应断开电源 8h。然后接通衡器电源,示值刚稳定立
即将衡器置零,并测定零点误差。用一个接近zui大秤量的载荷对衡器加载,误差计算根据 a.4.4.3
进行。应在后续的 5min,15min 和 30min 时重复这些试验。在 5、15 和30min 各自单独的测量均应
对相应时刻的零点误差进行修正”。
实际上,这里提出的技术要求与试验方法不是同一个问题。按照技术要求规定,应该是在试验
程序中观察电子衡器,在预热期间内是否显示称量结果和是否传递称量结果;而按照试验程序规定,
是检测该电子衡器的实际“预热时间”。
二、预热时间
从传统的角度上理解,当电子仪表的电路采用电子管元件时,普遍需要比较长的预热时间;电
子仪表的电路采用了分立半导体元件时,也需要较长的预热时间;而现在电子仪表由于采用大规模
集成电路元件,电路的集成化程度越来越高后,预热时间被大大缩短了,有些电子仪表甚至在显示
器的上电自检过程中,就完成了预热。所以,许多人可能就错误的认为,电子衡器的“预热时间”,
就是电子仪表显示器上电自检的时间。
严格意义来讲,“预热”是指为了保证整个系统能够进入正常、稳定的工作状态,让系统电路中
所有的元器件(当然也包括称重传感器)和电缆达到温度平衡。温度达不到平衡的电子电路,特别
是称重指示器中的元器件的信号和数据处理、传递都会出现偏差。所以,对于电子衡器产品来讲,
在开机后进行一定时间的预热是很有必要的,至于预热时间应该保持多少,就是生产企业必须根据
各自的产品结构特点、所选用的元器件技术指标、所使用环境温度高低而进行确定了。
三、预热时间试验
r76-1《非自动衡器》建议的 5.3.5 条要求:电子衡器在预热时间内应无称量示值,也不传
输称量结果。由于预热期间内整个系统没有达到温度平衡,称重指示器的数据处理与传递是会出现
偏差的,在这个过程中出现的数据是不能采信的,所以此规定是正确的。
但是,a.5.2“预热时间试验”中,要求用一个接近zui大秤量的载荷对衡器加载,计算零点示值与
加载后 5min、15min、30min 的误差。
这个试验与“预热”有什么关联?这个“预热时间”实际是多少?如同产品的其它设计问题一样,
应该是制造厂商的问题。
如果是需要通过试验来确定“预热”的实际时间,这里有两个问题:
一是,使用多么大量值的标准砝码进行试验,也是应该注意的问题。对于小型衡器来讲施加接
近zui大秤量的载荷,是没有什么困难的;然而,对于大型衡器来讲施加接近zui大秤量载荷进行试验,
就是麻烦的事情了,特别是还要分别在 5min、15min、和 30min 时重复施加这些载荷。
二是,如前面所述:预热时间内应无称量示值,且不能传输数据。就是说预热期间内的称量数
据是不可靠的,是不能采用的。那么,预热期间内的试验有什么意义呢?
再则,对于电子衡器来讲,其误差曲线是一条连续的抛物线,只检测一点(特别是只检测zui大
秤量值)是不能确定产品的称量性能的,往往zui大秤量点称量性能合格的衡器,可能在中间部分的
称量误差超出允许误差要求。当然,中间称量的误差满足允许误差要求的衡器,其zui大秤量点也不
能保证符合允许误差的要求。
对于大型衡器,是否可以在衡器预热过程中,允许使用标准砝码对某一个小的称量值进行检
测?当什么时间内检测的误差小于允许值,就可以认可这时就是该衡器的“预热时间”范围。
实际上,按照制造企业规定的预热时间后,进行试验的衡器,如果其称量性能还要通过多项试
验,*可以按照这些结果来评定是否合格。
四、预热时间的确定
预热时间长短应该是企业的问题,也就是说,这是企业应该根据自己产品设计时,所选用器具的
基本参数和机壳散热情况测试确定的问题。这是一个产品设计标准的前提,不应该由检定机构进行考
核。检定机构只需按照产品说明书中规定的“预热时间”,进行开机和检测就可以了,如果在产品说明
书规定的“预热时间”之外,产品计量性能超出允许误差,就可以认为该产品不能达到法规要求。
五、结束语
1.“预热时间”是制造企业可以根据所选用的元器件和设计的电路情况,确定的。
2.“预热时间”不应该由技术机构进行确定,技术机构只负责在制造企业规定的预热时间之外,
检定、判定衡器产品的计量性能是否合格。
3.实际上,对于衡器的整个系统中,这个“预热时间”还应该将电缆与称重传感器的因素考虑
进整个系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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