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去进行交通事故处理的时候,交警的职责是必不可少的,在确定好相关责任之后,也是可以去进行调解的,那么交通事故纠纷处理地怎么理解?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交通事故纠纷处理地怎么理解
(一)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二)立案审查;
(三)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
(四)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对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不服的10日内可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五)案件受理后,排期开庭,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二、起诉交通事故的费用由谁承担
起诉交通事故的费用有很多种承担方式,一是各半承担,二是由败诉方承担。但是都是由主张的一方先交预交,达成协议的双方协商负担,判决案件由人民法院决定由谁负担。
三、交通事故起诉费用谁来承担
交通事故诉讼费一般是由原告先预付,最后根据判决结果,由败诉方承担。那么在交通事故诉讼中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诉讼费呢?诉讼费的收取标准是怎样的呢?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诉讼费?
在当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一般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诉讼费用,具体法律依据是中国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下称《保险条款》)第十条第四项:“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属于交强险责任免除的项目,作为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然而,从交强险的立法设计来看,其保护的利益核心是不特定的事故第三者受害人,其订约的目的就是为了使事故受害人迅速、直接获得保险合同确定的保障。而此类诉讼的提起,正缘于保险公司怠于行使人身损害赔偿义务,因此,作为对违背立法原意的惩罚,理应由保险公司对诉讼费买单。
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该法条的适用效力显然优于《保险条款》第十条第四项,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费用,法院通常判决由保险公司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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