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机构不予登记的情形
房屋登记机构对房子不予登记的情形包括:房子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房子未按照规划许可建造;房子不具有合法、有效权利来源证明;房子申请登记事项与登记簿记载冲突;房子已被依法征收、没收;房子查封期间申请登记。房屋登记机构不予登记的情形的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