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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费医疗费用报销范围是如何界定的

一、公费医疗费用报销范围是如何界定的
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如下:
1.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允许报销的药品;
2.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允许报销的诊疗项目;
3.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允许报销的医疗服务设施所产生的费用。报销费用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也要支付相应的一部分。
二、公职人员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1.在职人员门诊费用报销比例(年度内校内、校外医药费合并计算):小于等于3000元:公费医疗报销80%,个人负担20%;大于3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0%,个人负担10%;在职人员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年度内):小于等于10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0%,个人负担10%;大于10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4%,个人负担6%;
2.退休人员门诊费用报销比例(年度内校内、校外医药费合并计算):
小于等于3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0%,个人负担10%;大于3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5%,个人负担5%;退休人员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年度内):小于等于10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5%,个人负担5%;大于10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7%,个人负担3%;
3. 享受公费医疗的学生门诊费用报销90%,个人负担10%;住院费用报销95%,个人负担5%。
4.离休人员、医疗照顾人员的报销比例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三、公费医疗费用的适用和报销主体是哪些人
公费医疗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学生等,具体如下:
1.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2.各级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3.在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属于国家编制的基层工商、税务人员。
4.中华全国总工会、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在编的脱产人员,以及由县或城区以上工会领导机关举办、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5.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经批准因病长期休养的编外人员,长期供养和待分配的超编制人员。
6.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和残废军人教养院、荣军院的革命残废军人。
7.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在军队工作没有军籍的退休职工。
8.不享受公费医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符合国务院退休办法,且退休后由民政部门发放退休金的人员。
9.国家正式核准设置的普通高等学校(不含军事院校)计划内招收的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研究生(不含委托培养、自费、干部专修科学生)和经批准因病休学一年保留学籍的学生,以及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因病不能分配工作在一年以内者。
10.享受公费医疗的科研单位招收的研究生。
11.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招收的在编制的合同制干部、工人(不含劳保福利实行统筹办法的合同制工人)。
12.中央和国务院规定享受公费医疗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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