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多久能结束审理
刑事案件能结束审理的时间是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二、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
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如下:
1.有犯罪事实,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
3.属于本地区管辖,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
三、刑事案件的审理流程如下:
1.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如果属于受害人自诉案件,则由受害人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2.法院受理案件并决定开庭审判。法院决定开庭审判的,应通知公诉方与被告人及被告人的辩护人;
3.开庭审理;
4.宣判。法院应当公开宣告判决,并将判决书送达公诉人、被告人及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5.法院可以当庭宣判,也可以定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