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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140-2020 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技术规范基础调查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基础调查的流程、内容、技术和方法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基础信息的本底调查与成果应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12763.9 海洋调查规范 第9部分:海洋生态调查指南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 19377 天然草地退化、沙化、盐渍化的分级标准
gb/t 24255 沙化土地监测技术规程
​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623 区域生物多样性评价标准
hj 633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
hj 710 生物多样性观测技术导则
hj 1144 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技术规范 台账数据库建设(试行)
hj 1145 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技术规范 数据质量控制(试行)
dz/t 0261 滑坡崩塌泥石流灾害调查规范(1:50000)
ly/t 2587 空气负(氧)离子浓度监测站点建设技术规范
ny/t 635 天然草地合理载畜量的计算
sl 190 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技术规定》 (国污普〔2018〕3号)
《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遥感监测及核查处理办法(试行)》 (国环规生态〔2017〕3号)
《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遥感监测技术指南(试行)》 (环办〔2014〕12号)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 (环办生态〔2017〕48号)
《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技术规程》 (环办生态〔2019〕4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生态保护红线 ecological conservation redline
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3.2
生态空间 ecological space
指具有自然属性、以提供生态服务或生态产品为主体功能的国土空间,包括森林、草原、湿地、河流、湖泊、滩涂、岸线、海洋、荒地、荒漠、戈壁、冰川、高山冻原、无居民海岛等。
3.3
生态功能 ecological function
指生态系统在维持生命的物质循环和能量转换过程中,为人类提供的惠益,通常包括产品提供、生态调节、娱乐文化和支持功能。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通常包括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生物多样性维护、洪水调蓄等类型。
3.4
自然保护地 protected area
指由各级政府依法划定或确认,对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及其所承载的自然资源、生态功能和文化价值实施长期保护的陆域或海域。
3.5
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基础调查 baseline investigation for supervision of ecological conservation redline
指为满足生态保护红线监管需求,对生态保护红线基本状况、生态状况、人类活动本底情况和其他相关基础信息进行的调查统计。调查工作主要通过现场调查、遥感监测、资料收集等技术手段开展,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元进行汇总。
4 基本原则
4.1 协调性原则
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生态保护红线监管职责要求,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基础调查,并积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运用相关行业已有各类调查/详查的工作成果,丰富调查资料来源渠道,提高工作效率。
4.2 科学性原则
遵循科学的调查方法和技术手段,严格按照本标准明确的调查内容和调查方法,对生态保护红线的基本状况、生态状况、人类活动本底情况等信息,开展系统、全面的调查,并保障调查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
4.3 可操作性原则
在保障调查结果准确、实用的基础上,应充分考虑人力、物力、资金、后勤保障等条件,因地制宜,结合实际情况科学选取调查数据源。根据地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需求,可在规定的调查内容外,根据监管需求开展补充调查。
5 工作流程
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基础调查的工作流程(见图1)分为:前期准备、调查登记、质量管理、成果应用四个环节:

图 1 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基础调查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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