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如何选仲裁员
仲裁选仲裁员的方式如下:
1.选择自己信任的仲裁员。
2.选择熟悉与纠纷相关的专业知识的仲裁员。
3.为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建议当事人尽量选择仲裁机构所在地或就近地区的仲裁员。
4.避免选择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仲裁员。
5.遵守仲裁员选定的时效,当事人必须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选定仲裁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
2.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
3.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
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
由此可见,仲裁员的选择有法律规定的标准,组成仲裁庭需要按照该标准选择仲裁员。
二、劳动仲裁仲裁员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劳动仲裁员回避的情形有:
1.与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是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有可能会影响公证的其他关系;
4.私下会见了或者收了当事人的好处。
如果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或者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一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投诉,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该仲裁员解聘。
三、仲裁结果出来后不服怎么办
需要看是经济仲裁还是劳动仲裁。如果是劳动仲裁的话,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可以在起诉期限内向法院起诉。终局裁决的,劳动者可以起诉,用人单位无权起诉,只能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