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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烟尘排放浓度标准 烟气黑度限值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2001代替gb13271-91,gwpb3-1999
国家* *发布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锅炉污染排放,防治大气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修订。
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是:进一步明确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增加了容量<0。7mw(1t/h)自然通风燃煤锅炉烟尘、烟气黑度、二氧化硫的zui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增加了燃油、燃气锅炉烟尘、烟气黑度、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的zui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本标准内容《包括实施时间》等同于1999年12月3日国家*发布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wpb 3-1999),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代替gwpb 3-1999。
——本标准由国家*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1983年9月发布,1992年5月*次修订;
——本标准由国家*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zui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大于45. 5mw(65t/h)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染油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使用甘蔗渣、锯末、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染煤锅炉大气污染物zui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5468-91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3、定义
3.1标准状态
锅炉烟气在温度为273可、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
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2烟尘初始排放浓度
指自锅炉烟气出口处或进入净化装置前的烟尘排放浓度。
3.3烟尘排放浓度
指锅炉烟气经净化装置后的烟尘排放浓度。未安装净化装置的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即是锅炉烟尘排放浓度。
3.4自然通风锅炉
自然通风是利用烟囱内、外温度不同所产生的压力差,将空气吸入炉膛参与燃烧,把燃烧产物排向大气的一种通风方式。采用自然通风方式,不用鼓、引风机机械通风的锅炉,称之为自然通风锅炉。
3.5收到基灰分
以收到状态的煤为基准,测定的灰分含量,亦称“应用基灰分”,用“aar”表示。
4、技术内容
4.1适用区域划分类别
本标准中的一类区和二、三类区是指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中所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区域。
标准中的“两控区” 是指《*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所规定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范围。
4.2年限划分
本标准按锅炉建成使用年限分为两个阶段,执行不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ⅰ时段:2000年12月31日前建成使用的锅炉;
ⅱ时段:2001年1月1日起建成使用的锅炉(含在ⅰ时段立项未建成或未运行使用的锅炉和建成使用锅炉中需要扩建、改造的锅炉)。
4.3锅炉烟尘zui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按表1的时段规定执行。
4.4锅炉二痒化硫和氮氧化物zui高允许排放浓度,按表2的时段规定执行。
4.5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根据锅炉销售出厂时间,按表3的时段规定执行。
4.6.其他规定
4.6.1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高度的规定。
4.6.11每个新建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表4 规定执行。
4.6.1.2 锅炉房装机总容量大于28mw(40t/h)时,其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45m。新建锅炉房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zui高建筑物3m以上。
4.6.2燃气、燃轻柴油、煤油锅炉烟囱高度的规定
燃气、燃轻柴油、煤油锅炉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8m。
4.6.3各种锅炉高度如果达不到4.6.1、4.6.2 的任何一项规定时,其烟尘、so2 、noxzui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相应区域和时段排放标准的50%执行。
4.6.4≥0.7mw(1t/h)各种锅炉烟囱应按gb5468–91和gb16157-1996的规定设置便于*采样监测孔及其相应设施,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成使用(含扩建、改造)单台容量≥14mw(20t/h)的锅炉,必须安装固定的连续监测烟气中烟尘、so2 排放浓度
的仪器。
5、监测
5.1监测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的采样方法按gb 5468和gb/t 16 157规定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分析方法按国家*规定执行。(在国家颁布相应标准前,暂时采用《空气与废气监测分析方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
5.2实测的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应按表5中规定的过量空气系数α进行折算。
6、标准实施
6.1位于两控区内的锅炉,二氧化硫排放除了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所在控制区规定的总容量控制标准。
6.2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表1 锅炉烟尘zui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
锅炉类型 适用区域
烟尘排放浓度(mg/m3)
烟气黑度
(林格曼黑度,级)
ⅰ时段
ⅱ时段




自然通风(<0.7mw[1t/h])
一类区
100
80
1
二、三类区
150
120
其他锅炉
一类区
100
80
1
二类区
250
200
三类区
350
250




轻柴油、煤油
一类区
80
80
1
二、三类区
100
100
其他燃料
一类区
100
80*
1
二、三类区
200
150
燃气锅炉
全部区域
50
50
1
注:*一类区禁止新建以重油、渣油为燃料的锅炉
表2 锅炉二氧化硫和氮氧化合物zui高允许排放浓度
锅 炉 类 型
适用区域
so2排放浓度(mg/m3)
nox排放浓度(mg/m3)
ⅰ时段
ⅱ时段
ⅰ时段
ⅱ时段
燃煤锅炉
全部区域
1200
900
/
/
燃油
锅炉
轻柴油、煤油
全部区域
700
500
/
400
其他燃料
全部区域
1200
900*
/
400*
燃气锅炉
全部区域
100
100
/
400
注:*一类区禁止新建以重油、渣油为燃料的锅炉
表3 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
锅 炉 类 型
燃煤收到基灰份(%)
烟尘排放浓度(mg/m3)
烟气黑度
(林格曼黑度,级)
ⅰ时段
ⅱ时段
层燃锅炉
自然通风(<0.7mw[1t/h])
/
150
120
1
其他锅炉(≤2.8mw[4t/h])
aar≤25%
1800
1600
1
aar>25%
2000
1800
其他锅炉(>2.8mw[4t/h])
aar≤25%
2000
1800
1
aar>25%
2200
2000
沸腾锅炉
循环硫化床锅炉
/
15000
15000
1
其他沸腾锅炉
/
20000
18000
抛煤机锅炉
/
5000
5000
1
表4 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zui低允许高度
锅炉房装总容量
mw
<0.7
0.7~<1.4
1.4~<2.8
2.8~<7
7~<14
14~<28
t/h
<1
1~<2
2~<4
4~<10
10~<20
20~≤40
烟囱zui低允许高度
m
20
25
30
35
40
45
表5 各种锅炉过量空气系数折算值
锅 炉 类 型
折算项目
过量空气系数
燃煤锅炉
烟尘初始排放浓度
α=1.7
烟尘、二氧化硫排放浓度
α=1.8
燃油、燃气锅炉
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
α=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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