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购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
采购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如下:
1.本质不同,采购合同是购进货物的合同;
2.订立合同方不同,采购合同,通常是采购方作为甲方,买卖方作为乙方,买卖合同,通常购销方作为甲方,购进方作为乙方;
3.概念不同,买卖合同是一方将货物的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转移给对方,对方支付价款的协议。采购合同是企业(供方)与分供方,经过双方谈判协商一致同意而签订的供需关系的法律性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一条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二、买卖合同有什么特点
买卖合同有如下特点:有偿性、双务性、诺成性、不要式等。且买卖合同应当载明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等相关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三、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
买卖合同产生纠纷向法院起诉的,诉讼时效是3年,从买卖合同产生纠纷后开始计算。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