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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一、卖方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卖方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如下:
1.当事人协商一致;
2.房屋未取得所有权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当事人一方存在根本违约行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房屋买卖诉讼时效是多久
房屋买卖诉讼时效是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的条件是什么
1.双方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双方对于房屋买卖的意思表示真实。
3.买卖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且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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