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如何来理解公司设立无效制度的原因
公司设立无效主要是因设立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引起的。具体地说,公司设立无效的原因,可分为以下两个方面:
1.设立公司的发起人违反主体资格的要求。主要有:
(1)公司发起人或股东中有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这些人所实施的设立公司的行为无效。
(2)发起人或股东所实施的设立公司的行为, 并非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而相对人已知或可知其真意的。
2.违反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设立行为本身的缺陷可使公司设立无效。主要表现为公司设立违反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二、什么是公司设立
公司设立是指公司设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为。公司设立不同于公司的设立登记,后者仅是公司设立行为的最后阶段;公司设立也不同于公司成立,后者不是一种法律行为,而是设立人取得公司法人资格的一种事实状态或设立人设立公司行为的法律后果。
三、公司设立的类型
1.无限公司:即所有股东无论出资数额多少,均需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股东均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3.两合公司: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
4.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所有股东均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5.股份两合公司:由无限责任股份和有限公司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这种划分方法是对公司进行最基本的划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