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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合法约定定金

一、如何合法约定定金
1.订立定金合同;
2.约定具体的定金数额;
3.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二、违约金和定金有何区别
1.违约金以实际损失为基准;定金不能高于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
2.违约金是以违约为生效要件的,不需要预先给付;定金是以预先给付为条件的,定金交付之日起定金条款即生效。
3.违约金是违约方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定金是按照“定金罚则”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违约金与定金竞合时的责任】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三、定金的特征
定金的特征有如下几点:
1.定金具有从属性。定金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合同的消灭而消灭。
2.定金的成立具有实践性。定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但只有当事人关于定金的约定,而无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担保并不能成立。
3.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只有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
4.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即同时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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