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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生产线设备属于与工程不可分割的必须招标的货物吗?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请问国有企业的工业生产线设备是否属于与工程不可分割的必须招标的货物?
工业生产线设备属于与设备安装工程有关的设备,国有企业采购生产线成套设备,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工业生产线建设应当属于工程建设项目,其设备采购应当属于设备安装工程的采购,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组成部分。因此,根据前述法规的规定,国有企业采购工业生产线设备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q1:政府采购货物招标项目时间来不及可改为询价吗?
问题描述:我们是一家预算单位,有个300多万的货物采购项目,依据我省的相关规定,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该项目无法开展采购活动。现在疫情逐渐缓解,但该项目如果还是采用招标方式的话,等采购活动完成,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合同以后再开始交货,时间方面无法满足该项目的要求。请问这个项目可以改为询价采购吗?
答:不可以。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3年第74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项目如采用招标方式无法满足采购人的紧急需要,可以依法改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采购。
需要注意的是,本项目采购预算超过了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以前,报当地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启动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
q2:询价项目只有两家符合要求,采购活动是否可以继续? 问题描述:某政府采购货物项目,采用询价方式实施采购。经评审,共有三家供应商通过了资格性审查。但在响应文件符合性审查阶段,有一家供应商不满足要求,评审现场只剩下两家供应商满足条件。请问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吗?
答:不可以。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3年第74号)第五十条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询价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该法条明确规定,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不足3家时,应当终止采购活动。本项目应当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终止采购活动后,重新组织采购。
q3:工业生产线设备是否属于与工程不可分割的必须招标的货物? 问题描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请问国有企业的工业生产线设备是否属于与工程不可分割的必须招标的货物?
答:工业生产线设备属于与设备安装工程有关的设备,国有企业采购生产线成套设备,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工业生产线建设应当属于工程建设项目,其设备采购应当属于设备安装工程的采购,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组成部分。因此,根据前述法规的规定,国有企业采购工业生产线设备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q4:质疑处理后是否要变更中标通知书发出时间? 问题描述:某政府采购项目已经发布中标公告并发出中标通知书后,该项目被其他投标人质疑,质疑时间和答复时间均符合法律规定,且质疑内容不影响中标结果。请问处理质疑后,是否需要变更中标通知书的发出时间?
答:不需要。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2017年第94号)第十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在政府采购实践中,极有可能出现中标通知书发出后被质疑的情况。本例质疑时间、答复时间均符合相关规定,且质疑处理结果不影响中标结果,原中标通知书有效,无须变更本项目中标通知书的发出时间。
q5:个体工商户参加政府采购,适用政府采购中关于小微企业享受的价格扣除优惠政策吗? 问题描述:请问个体工商户参加政府采购,适用政府采购中关于小微企业享受的价格扣除优惠政策吗?
答:个体工商户属于民法规定的自然人,不是企业,不适用政府采购关于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但是个体工商户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且达到享受优惠标准的,可以适用政府采购关于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
《民法典》总则编第五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政府采购实践中,采购人一般要求供应商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接受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情况比较少见。政府采购接受个体工商户作为供应商参加的,因其属于自然人,不是企业,不能享受政府采购价格扣除优惠政策。此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六条规定,“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因此,个体工商户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且达到享受优惠标准的,联合体可以适用政府采购关于小微企业的相关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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