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既有进行某项工程建设的需求,又具有该项工程建设相应的建设资金和各种准建手续,在建筑市场中发包工程建设的咨询、设计、施工、监理任务,并最终得到建筑产品的所有权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他们可以是各级政府、专业部门、政府委托的资产管理部门,可以是学校、医院、工厂、房地产开发公司等企事业单位,也可以是个人和个人合伙。
在我国工程建设中,过去一般称之为建设单位或甲方;国际工程承包中通常称作业主(在以下论述中统一称作发包人)。
他们在发包工程和组织工程建设时进入建筑市场,成为建筑市场的主体。
项目发包人是由投资方代表组成,从建筑项目的筹划、筹资、设计、建设实施直至生产经营、归还贷款及债券本息等全面负责并承担风险的项目(企业)管理班子。
这就是说,发包人首先必须承担建设项目的全部责任和风险,对建设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统筹安排,实现责、权利的统一。
发包人是投资行为的主体,应形成企业法人。
1、发包人雇用工程师并委托他全权履行发包人的合同责任。
2、发包人和工程师有责任对平行的各承包人和供应商之间的责任界限做出划分,对这方面的争执做出裁决,对他们的工作进行协调,并承担管理和协调失误造成的损失。
3、及时做出承包人履行合同所必需的决策,如下达指令,履行各种批准手续、做出认可、答复请示,完成各种检查和验收手续等。
4、提供施工条件,如及时提供设计资料、图纸、施工场地、道路等。
5、按合同规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及时接收已完工程等。
发包人的权利:
1)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检查作业进度和质量;
2)承包人没有通知发包人检查,自行隐蔽工程的,发包人有权检查,检查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3)发包人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应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票标准进行验收。
4)发包人对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