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gzsx 015-2017 食用调味油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用调味油的术语和定义、要求、检验规则和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贵州省内生产的食用调味油。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食用调味油
以食用植物油为原料,从食用植物或植物籽粒中提取呈香呈味物质混溶于食用植物油中的调味品。本标准中的食用调味油分为:香辛料调味油(包括辣椒调味油、花椒调味油、木姜子调味油、姜蒜葱调味油等)、芝麻调味油、花椒油、其他调味油(如鸡枞菌调味油等)。
香辛料调味油
以辣椒干、花椒、木姜子(山苍子)、生姜(干姜)、大蒜、葱等一种或几种植物香料为主要调味原料,经萃取或蒸馏提取后,用食用植物油配制加工而成;或直接用食用植物油浸提后加工而成,可直接提供给消费者食用的调味油。
芝麻调味油
以芝麻油为主要调味原料,添加其他食用植物油等混合配制加工而成的食用调味油。
花椒油
以花椒为主要调味原料,通过萃取或蒸馏或压榨等工艺提取后,用食用植物油进行调配加工而成。其浓度高于本标准3.1.1中的花椒调味油,适用于食品生产、餐饮加工使用的食用调味油。
其他调味油
除以上香辛料调味油~花椒油以外且符合食用调味油定义的食用调味油。
要求
原辅料要求
食用植物油
应符合 gb 2716 以及相应的食用植物油的产品标准的规定。
香辛料
应符合 gb/t 15691 或相应的产品标准的规定。
干辣椒
应符合 dbs52/013 或相应的产品标准的规定。
芝麻油
应符合 gb/t 8233 及 gb 2716 的规定。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要求。
检验方法
酸价(koh)/(mg/g) ≤ 4.0 gb 5009.229
gb 5009.229-2016 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过氧化值/(g/100g) ≤ 0.25 gb 5009.227
gb 5009.227-2016 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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