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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伤残鉴定标准和赔偿标准

在现实生活中,针对交通事故对他人造成的伤残情况,是需要进行伤残鉴定,根据鉴定结果来确定具体赔偿的,那么交通伤残鉴定标准和赔偿标准是什么?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一、交通伤残鉴定标准和赔偿标准
(一)伤残鉴定标准
一级
1.1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
2)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
4) 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1.2颈部及胸部损伤
1)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ⅳ级;
2)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ⅲ级;
3)心脏移植术后,心功能ⅲ级;
4)心肺联合移植术后;
5)肺移植术后呼吸困难(极重度)。
1.3腹部损伤
1)原位肝移植术后肝衰竭晚期;
2)双肾切除术后或者孤肾切除术后,需透析治疗维持生命;肾移植术后肾衰竭。
1.4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三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2)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3)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任二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二级
2.1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随时需有人帮助;
2)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
3)偏瘫(肌力2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
5)非肢体瘫运动障碍(重度)。
2.2头面部损伤
1)容貌毁损(重度);
2)上颌骨或者下颌骨完全缺损;
3)双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4)双眼盲目5级;
5)双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
2.3颈部及胸部损伤
1)呼吸困难(极重度);
2)心脏移植术后;
3)肺移植术后。
2.4腹部损伤
1)肝衰竭晚期;
2)肾衰竭;
3)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丧失,完全依赖肠外营养。
2.5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双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或者一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膝关节以上缺失;
2)一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其余任二肢体各有二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3)双上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2.6体表及其他损伤
1)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90%;
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三级
3.1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完全感觉性失语或者混合性失语;
3)截瘫(肌力3级以下)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
4)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伴双腕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5) 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伴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3.2头面部损伤
1)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盲目3级;
2)双眼盲目4级;
3)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视野有效值≤4%(直径≤5°);
4)吞咽功能障碍,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3.3颈部及胸部损伤
1)食管闭锁或者切除术后,摄食依赖胃造口或者空肠造口;
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
3.4腹部损伤
1)全胰缺失;
2)一侧肾切除术后,另一侧肾功能重度下降;
3)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大部分依赖肠外营养。
3.5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未成年人双侧卵巢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未成年人双侧睾丸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3)阴茎接近完全缺失(残留长度≤1.0cm)。
3.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二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2)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3)双上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双下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一上肢与一下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四级
4.1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外伤性癫痫(重度);
3)偏瘫(肌力3级以下);
4)截瘫(肌力3级以下);
5)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重度)。
4.2头面部损伤
1)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三项者;
2)上颌骨或者下颌骨缺损达1/2;
3)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重度视力损害;
4)双眼盲目3级;
5)双眼视野极度缺损,视野有效值≤8%(直径≤10°);
6)双耳听力障碍≥91db hl。
4.3颈部及胸部损伤
1)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ⅱ级;
2)一侧全肺切除术后;
3)呼吸困难(重度)。
4.4腹部损伤
1)肝切除2/3以上;
2)肝衰竭中期;
3)胰腺大部分切除,胰岛素依赖;
4)肾功能重度下降;
5)双侧肾上腺缺失;
6)永久性回肠造口。
4.5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膀胱完全缺失或者切除术后,行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或者肠代膀胱并永久性造口。
4.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者双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2)双下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一上肢与一下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3)手功能丧失分值达150分。
4.7体表及其他损伤
1)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0%;
2)放射性皮肤癌。
五级
5.1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
2)完全运动性失语;
3)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或者失认等;
4)双侧完全性面瘫;
5)四肢瘫(肌力4级以下);
6)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
7)非肢体瘫运动障碍(中度);
8)双手大部分肌瘫(肌力2级以下);
9)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
10)排便伴排尿功能障碍,其中一项达重度。
5.2头面部损伤
1)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二项者;
2)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3)双眼重度视力损害;
4)双眼视野重度缺损,视野有效值≤16%(直径≤20°);
5)一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伴另一眼盲目3级以上;
6)双耳听力障碍≥81db hl;
7)一耳听力障碍≥9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61db hl;
8)舌根大部分缺损;
9)咽或者咽后区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吞咽流质食物。
5.3颈部及胸部损伤
1)未成年人甲状腺损伤致功能减退,药物依赖;
2)甲状旁腺功能损害(重度);
3)食管狭窄,仅能进流质食物;
4)食管损伤,肠代食管术后。
5.4腹部损伤
1)胰头合并十二指肠切除术后;
2)一侧肾切除术后,另一侧肾功能中度下降;
3)肾移植术后,肾功能基本正常;
4)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5)全胃切除术后;
6)小肠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障碍,部分依赖肠外营养;
7)全结肠缺失。
5.5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口;
2)尿瘘难以修复;
3)直肠阴道瘘难以修复;
4)阴道严重狭窄(仅可容纳一中指);
5)双侧睾丸缺失或者完全萎缩,丧失生殖功能;
6)阴茎大部分缺失(残留长度≤3.0cm)。
5.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一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
2)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50%或者其余肢体任二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3)手功能丧失分值≥120分。
六级
6.1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2)外伤性癫痫(中度);
3)尿崩症(重度);
4)一侧完全性面瘫;
5)三肢瘫(肌力4级以下);
6)截瘫(肌力4级以下)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
7)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8)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伴相应腕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9)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以下);
10)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中度)。
6.2头面部损伤
1)符合容貌毁损(中度)标准之四项者;
2)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3cm),累计长度达20.0cm;
3)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显著异常,累计达面部面积的80%;
4)双侧眼睑严重畸形;
5)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视力≤0.5;
6)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7)双眼视野中度缺损,视野有效值≤48%(直径≤60°);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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