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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调解书应当写明哪些内容

一、人民法院调解书应当写明哪些内容
1.首部。在调解书的首部,主要写明仲裁调解书的标题、案件的编号及年号、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2.正文。正文是调解书的核心部分,应写明仲裁请求、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事实、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的内容以及仲裁费用的负担等。
3.尾部。主要写明调解书的份数,由仲裁员签名。
二、调解书到期还不上欠款怎么办
在法院调解之后,被告仍然不还钱的话,您可以凭借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进行审查合格后,就会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法院的强制执行可以有效的帮您催还借款,限制被告的消费,要求他定期、限期还钱,直到被告偿还完所有的借款。 如果被告不愿意履行法院调解书中之中确定的义务,那么你可以直接凭借调解书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法院会强制执行对方的现金或者是固定资产,这样就可以实现你的债权权利。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定期限是两年。
三、法院调解书的效力和判决书一样吗
调解书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由人民法院调解的性质决定的。诉讼上的调解是在人民法院的合议庭或者审判员的主持下进行的,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结果,也是人民法院解决纠纷,审结案件的一种方式。调解书与生效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能够保障法律的严肃性,保障司法机关的权威性,有利于稳定社会法律秩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对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书与确定的判决书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调解书一经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或者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盖章后,表明诉讼程序已经结束,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已经确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比如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在六个月后,有新情况、新理由的,可以再行起诉),当事人就调解解决了的纠纷,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调解协议是基于自愿原则达成的,因此,对调解协议不得上诉。如果发现调解确有错误,只能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在调解书没有依法被撤销之前,双方当事人都应自动履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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