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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满足以下法定条件的法院可以准予二人解除婚姻关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情形。不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没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情形。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具体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什么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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