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从一个生产批中抽取整张样品革数量的方法,适用于任何鞣制方法的各种皮革。
本标准等同采用国际标准iso 2588-1973《皮革一取样一批样的取样数量》。
1 定义
1.1 商业批:系商业部门一次送交的皮革数量。商业批可能包括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生产批,或几个生产批中的部分数的总和。
1.2 生产批:由机器制造的或在某种条件下生产的并认为质量是一致的批量皮革。
1.3 批样:从一个生产批的皮革中选取出来作样品用的整张革。
1.4 单样:批样中的一个样品,即整张革。
2 取样方法
2.1 如果有关双方无其他合同或取样规定,可按2.2. 2.3和2.4条的规定取样。
2.2 批样的数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n 取样数量;
n一一个生产批皮革的张数。
2.3 在任何情况下取样数量不得少于3。
2.4 在生产批中选取批样时,必须保证任意选取。好先数清整批革的数量,而后顺次每隔n/n张取样一张。可用表格列出任意抽取数。
3 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a.在取样过程中记录任何非一般性的特点;
b.应详细记载没有按本标准规定的操作内容,
c.每个生产批的标志,
d.每一生产批的实际数量(即张数);
e.从每批皮革中抽取的数量。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提出,由轻工业部毛皮制革工业科学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毛皮制革工业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惠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