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能对探视权予以强制执行。法院只能对不履行探视权的义务的一方予以相应的拘留和罚款等措施责令其执行探望权利,若探望子女将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一、法院强制执行探视权流程
法院不能对探视权予以强制执行。探视权属于人身权益,法院无权强制执行,因为探视权涉及到人身自由的问题,法院没有正当理由也无法限制人身自由,只能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对方实行罚款、拘留等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探视权的行使方式包括什么
探视权的行使方式包括以下方面:
1.探望性探望。这种探视方式即是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不享有抚养权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探望子女。这种探视方式主要适用于三岁以下易受环境影响的孩子,此时他们身体和智力发育才处于开始阶段,需要更多的保护。
2.逗留性探望。这种探视方式是指探视权人可在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探视权人领走并与孩子单独短暂相处,最后按时送回未成年子女。这是一种时间较长的探视方式,适合于三岁以上的孩子。此时的孩子正处于认知世界探索世界的阶段,与父母长时间接触和相处更有助于孩子的身心发展。
三、探视权是什么
探视权亦指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享有按约定,或者依据人民法院的判决,遵循一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看望由另一方直接抚养的子女,或将子女短暂接回共同生活的权利。
对于探视权,我国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有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