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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一、无权处分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无权处分的成立条件是:
1.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订立了合同。
2.行为人订立合同之际没有处分权。
3.行为人订立的合同的内容为转让或变更财产权利。《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二、无权处分能否善意取得
无权处分能善意取得。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但是对合同标的进行处分的行为。如果合同转为无效,而第三人为善意的,根据善意取得制度,第三人可以主张对标的物的所有权。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三、无权处分侵犯财产权吗
无权处分侵犯财产权,被侵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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