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修编情况介绍1.1本次修编的主要内容l 标准名称由“设计规范”改为“设计标准”;
l 有毒气体范围由《高毒物品目录》中所列毒气扩大到常见剧毒气体。增加了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 (简称gds) 的设计相容性、独立性和可靠性要求;
l 增加了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 (简称gds) 应与火灾及消防监控系统分开设置的要求;
l 增加了开路式 (激光、红外) 探测器、噪声探测器等内容,进一步完善了探测器的布点和布置要求;
l 增加了常见气体探测器选用指南、gds配置图等5个规范性标准附录;对标准的部分章节和条款内容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取消了强制性条文。
1.2标准中程度用词标准中的程度用词说明如下:
l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l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l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l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标准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石油化工新建、扩建工程中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设计。
本标准不适用于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和加工平台区域。石油化工改建工程、化工装置和以煤为原料制取燃料及化工产品的工厂或装置、工厂分析化验室区域可参考使用。
扩建项目 (适用) :
l 建设的项目与现有项目的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 、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但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
l 建设的项目与现有项目的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相同,但生产装置(设施)相对独立并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危化品不相同。
改建项目 (可参考使用) :
l 在原址更新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 、危险化学品种类的项目;
l 在原址更新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的项目。 ---危化品相同。
3.基本规定(标准正文)3.0.1在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的生产设施及储运设施的区域内。
l 泄漏气体中可燃气体浓度可能达到报警设定值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
l 泄漏气体中有毒气体浓度可能达到报警设定值时,应设置有毒气体探测器;
l 既属于可燃气体又属于有毒气体的单组分气体介质,只设有毒气体探测器;
l 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多组分混合气体,泄漏时可燃气体浓度和有毒气体浓度有可能同时达到报警设定值,应分别设置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探测器。
条文说明:
对于含多种有毒气体组分的混合气体,或不同工况条件下泄漏气体的组成差异大时,当各毒性气体组分的气体浓度都有可能达到各组分的有毒气体浓度报警设定值时,为确保生产安全,需要分别设置有毒气体探测器。
3.0.2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应采用两级报警。同级别的有毒气体和可燃气体同时报警时,有毒气体的报警级别应优先。
条文说明:
1一级报警为气体泄漏警示,提示操作人员及时到现场巡检处理;
2二级报警为气体泄漏紧急报警,提示操作人员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3当气体泄漏需联动保护时,应采用二级报警接点信号作为联动保护条件:
4现场探测器自带的警报器接受探测器输出的一、二级报警信号,现场区域警报器接受gds系统输出的第二级报警信号。
3.0.3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信号应送至有人值守的现场控制室、中心控制室等进行显示报警,可燃气体二级报警信号、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报警控制单元的故障信号应送至消防控制室(新增内容)。
3.0.4 控制室操作区应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声、光报警:现场区域警报器宜根据装置占地的面积、设备及建构筑物的布置、释放源的理化性质和现场空气流动特点进行设置,现场区域警报器应有声、光报警功能。
条文说明:
当现场可燃和 (或) 有毒气体探测器的数量少于10个,现场环境噪声低于85dba,且探测器自带一体化声、光报警器时,在不影响现场报警效果情况下,可不需设置现场区域报警器。
当现场环境噪声超过85dba,探测器自带的一体化声、光报警器难以达到报警效果时,为了警示现场工作人员,在生产现场主要出入口及高噪声区等部位,需设置现场区域警报器。
3.0.5 可燃气体探测器必须取得机构或其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防爆合格证和消防产品型式检测报告:参与消防联动的报警控制单元应采用取得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型式检测报告的专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国家法规有要求的有毒气体探测器必须取得机构或其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安装在爆炸危险场所的有毒气体探测器还应取得机构或其授权检验单位的防爆合格证。
条文说明:
2017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已批准新计量法于2017年12月28日执行。修改主要内容: 取消制造、修理计量行政许可 (即取消计量制造认证) ,严格执行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许可。
可燃气体探测器目前已不需要取得cccf认证,但销售时应取得消防产品型式试验检测报告 (必须有) 和消防产品认证证书 (企业自愿取证)。
3.0.6 需要设置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探测器的场所,宜采用固定式探测器需要临时检测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场所,宜配备移动式气体探测器。
条文说明:
对于一些不具备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探测器的场所,如:环境湿度过高;环境温度过低;或在正常情况下视为非爆炸或无毒区,生产检修时可能为爆炸或有毒危险区等,受检测产品的性能所限,通常可以安装移动式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探测器,以确保生产和维护的安全需要。
3.0.7 进入爆炸性气体环境和 (或) 有毒气体环境的现场工作人员,应配备便携式可燃气体和(或) 有毒气体探测器。进入的环境同时存在爆炸性气体和有毒气体时,便携式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探测器可采用多传感器类型。
3.0.8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独立于其他系统单独设置。
说明: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不能生产过程控制系统合并设计是为了保证工艺装置生产过程控制系统出现故障或停用时,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仍能正常工作。
2014年国家安监总局安监总管三 [2014] 116号文中也明确要求: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独立设置。因此,本标准修订时,参照gb50116和安监总管三 [2014] 116号文有关要求,对gds的设置要求进行了重新修订。
3.0.9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气体探测器、报警控制单元、现场警报器等的供电负荷,应按一级用电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考虑,宜采用ups电源装置供电。
条文说明:
分散或独立的有毒及易燃易爆品的设施,如加油站、加气站等,一般采用盘装或壁挂式,电源功率较小,故规定检测报警系统也可采用普通电源供电。
3.0.10确定有毒气体的职业接触限值时,应按最高容许浓度、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的优先次序选用。
条文说明:
有毒气体的三种职业接触限值 (oel) 数值由低到高依次为: 最高容许浓度mac、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c-twa (每天8小时,每周5天)、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c-stel (15分钟)。
根据目前国内、外有毒气体探测器的制造水平,如果采用mac市场上无探测器可选,在确保操作人员健康安全前提下,同时有多个职业接触限值的有毒气体,应按mac、pc-twa、pc-stel优先顺序选用;没有提供oel值的有毒气体,可按直接致死浓度idlh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