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司法解释
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二、盗窃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盗窃罪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是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
2.客观要件是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主体要件是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
4.主观要件是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一般盗窃案件多久结案
一般盗窃案件结案的时间:如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