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以来,我们潜意识里面都会存在这样的念头“人情大于天”,但是往往会忽略到这个行为是违法的,要面临着什么法律后果。那么徇私枉法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徇私枉法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
我国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滥用职权罪,在此后颁行的大量法律法规中,特别是附属刑法规范中多次出现“滥用职权”一语,并逐步明确滥用职权者的刑事责任。1997年修订的刑法规定了滥用职权罪,在立法模式上采用总括式和列举式相结合的方式,即以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概括性的规定滥用职权罪,以徇私枉法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罪,放纵走私罪等为滥用职权罪的具体规定,做到了纵横结合,相互协调,形成了对滥用职权行为的定罪和处罚体系,使惩治滥用职权行为进一步法制化和规范化。综合考察也存在一定的缺陷,主要表现在:
(一)主体范围过窄
刑法将渎职犯罪,包括滥用职权罪的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999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规定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解决了对这类人员滥用职权无法可依的问题。但这种立法存在以下不足:
1、同我国刑法关于贪污贿赂罪的规定不协调。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的受贿行为,按照刑法第八章中规定的受贿罪定罪处罚,而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则不按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反映出立法思想上的不统一。同时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罪的刑罚规定亦有区别,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是“从重处罚”;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款则规定了更高的刑期档次。
2、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相互冲突。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渎职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刑法却将渎职罪的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导致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冲突。
3、立法不明确造成实践中的困惑。由于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范围界定不明确,以至司法机关对大量的滥用职权行为无法追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刑法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概念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加之在新旧体制转型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一概念本身外延不清,造成主体认定和立案管辖的混乱,直接影响着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区分,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性组织的人员能否认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不明确。二是经合法授权或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能否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例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法院聘请的合同工和临时工等,对于他们在履行国家机关公务时的滥用职权行为如何认定仍存疑问。三是非国家机关所设的具有国家机关性质的机构,如属于企业编制的铁路、林业、农垦油田等系统内设立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如何定性,法无明文规定。
二、徇私枉法罪的立案标准
(刑法第399条第1款)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或者使罪轻的人受较重的追诉的;
在立案后,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
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
三、徇私枉法罪的犯罪主体
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主要是司法工作人员中从事侦查、检察、审判工作的人员。包括公安、国安、监狱、军队保卫部门、人民检察院中的侦查人员(包括铁路运输检察院、林业检察院等专门检察院的检察人员)、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非上述机关人员或者虽为上述机关中的工作人员但不负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一般不能成为该罪主体,构成该罪的必是共同犯罪。
侦查人员,即对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的专门机关的工作人员,如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负责侦查工作的人员。其职权是搜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查缉犯罪嫌疑人并实施必要的强制措施。
检察人员,主要是指检察员或负有检察职责的人员。其主要职责是对检察院直接受理和公安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补充侦查、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出庭支持公诉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公安机关的侦查、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以及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改等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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