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十级伤残的鉴定标准: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等;可鉴定为十级伤残。十级伤残意味着日常活动能力、工作和学习能力、社会交往能力等部分受限。但具体的标准应由专业的鉴定机构专门作出,这样才是有效。十级伤残鉴定标准的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5.10.1 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10.2 十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10.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十级。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