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流转土地经营权
根据《民法典》第330条的规定,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以出租、入股等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在以出租的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获得每年固定的租金收入。在以入股的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获得股息分红。
土地经营权人受法律保护
土地经营权人的利益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在受让了土地经营权后,土地经营权人可以放心地投资。出让了土地经营权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不得反悔,即在流转期间内不得随意收回土地。这保证了土地经营权人的利益,避免使土地经营权人面临投资无法收回和索赔无望的困境。此外,《民法典》第340条规定,土地经营权人具有经营自主权。一旦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流转了土地经营权后,就不得干涉土地经营权人的农业生产经营行为。
土地经营权登记更有保障
流转期间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采用登记对抗主义,登记会使土地经营权人获得更全面的保障。土地经营权的设立只需要流转合同生效即可,但是其效力较为有限,因为无法约束善意第三人。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隐瞒土地经营权已流转的事实,故意向多人流转经营权时,将会导致相关主体的权利冲突。为了扩大土地经营权的效力范国,避免上述权利冲突的产生,当事人在有可能的情况下,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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