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务外包法律关系中存在三方主体:即发包单位、外包单位(承包单位)和劳动者。
1、外包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外包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为直接用工关系,双方之间可能存在雇佣关系或者劳动关系。就此法律尚未做出强制规定,由外包单位和劳动者之间自行协商。
2、外包单位与发包单位之间的关系。发包单位和外包单位之间为合同关系,双方因订立的业务外包合同而各自承担相应的权利与义务。通常来说,劳务外包模式中,发包人支付报酬,购买的是外包企业的劳务成果。在性质上更接近于承揽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借由承揽合同来保障和实现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交付业务成果、给付报酬的民事法律关系。承包单位不仅负有签合同、发工资、缴保险的义务,还须承担员工管理、劳动过程控制、蕞终产品服务质量控制等一系列责任。承包方与发包方通过民事法律关系调整劳务关系,发包方不再涉及承包单位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福利、加班费等问题,人力管理成本降低的同时较大程度避免了劳动争议。
3、发包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单从法律关系上来说,两者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劳动者只需提供发包单位要求的劳动成果。发包单位无权对劳动者进行管理,除非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芜湖劳务派遣,发包单位无需对劳动者承担任何责任。
劳务派遣的三方法律关系
1、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下,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该条款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的雇主需承担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责任。但这种劳动关系有别于正常的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并不实际使用劳动者,而是将其派遣至实际用工企业从事劳动。
2、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企业之间的关系。在劳务派遣中,派遣单位与用工企业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公司劳务派遣,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合同中,企业劳务派遣,派遣单位承担的义务主要是把符合用工单位要求的合格劳动者提供给用工单位,用工单位承担的义务主要是向派遣单位支付服务费用,劳务派遣单位,该协议符合民事合同的基本特征,双方之间建立的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民事合同关系。通过该种形式,用工企业将用工责任部分转嫁给劳务派遣单位,通过设置差异化薪酬福利制度,达到降低用工成本的目的。
3、实际用工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动者实际在用工企业从事劳动活动,接受用工企业的管理。双方基于劳务派遣协议,实际用工单位获得对劳动者的管理使用权,劳动者向实际用工企业提供劳务,但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能够从哪些方面促进企业发展?
1、降低成本费用:
用人单位把日常劳动事务管理工作委托给派遣组织后可以蕞大限度的减少用于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须的办事机构、办公场所、办公人员、办公设备等,以蕞小的投入换取蕞大的回报。
2、自主灵活用工。
有劳动派遣公司组织协助,在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企业经营具体情况适时调整员工数量规模,切实体现了企业用工自主灵活。
3、规范用工行为。
采取劳务代理形式使用人单位既解决了用工需求,也实现了合法用工的目的,规范了企业用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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