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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罪与逃汇罪的界限

走私罪与逃汇罪的界限
走私罪与逃汇罪的界限:1、两者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则是对外贸易管制,而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外汇管理制度;2、两者的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后者的主体为特殊主体;3、两者的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包括外汇在内的一切禁止或限制进出境的货物与物品,后者的对象仅限于外汇。走私罪与逃汇罪的界限的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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