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状况普查报告、监测数据、调查报告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效果评估报告等,应当及时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污染土壤的行为,均有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的权利。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举报方式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举报。
违反本法规定,土壤监测报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土壤污染*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或者未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
(二)土壤污染*监管单位篡改、监测数据的;
(三)土壤污染*监管单位未按年度报告**物质排放情况,或者未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的;
(四)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企业事业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或者土壤污染*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
(五)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
(六)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的;
(七)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未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
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规定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出具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效果评估报告的,由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上述业务,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所得的,没收所得。
前款规定的单位出具报告的,由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十年内禁止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构成的,终身禁止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所得的,没收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单独收集、存放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的;
(二)实施风险管控、*活动对土壤、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的;
(三)转运污染土壤,未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
(四)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无关的项目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制度,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土壤环境监测规范,统一规划国家土壤污染状况监测站(点)的设置。
《土壤污染防治法》还特别规定了应当进行*监测的农用地及建设用地的情形,以建设用地为例,对于曾经用于生产、使用、贮存、回收、处置**物质的、曾用于固体废物堆放、填埋的、曾发生过重大、特大污染事故的,要求相关部门对其进行土壤污染情况的*监测。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其他主管部门每十年至少开展一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普查。为了弥补普查时间跨度较大的不足,该条还规定了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可以根据本行业、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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