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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司法解释

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司法解释是在产品中掺杂、掺假异物导致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立案标准是销售数额达到五万元以上、未销售的商品价值十五万元以上等。
一、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司法解释
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司法解释是:
《解释》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规定的“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规定的“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二、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标准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处罚
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处罚如下:
《刑法》第140条根据销售金额,对本罪规定了四个幅度的法定刑:犯本罪销售金额5万元-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万元-50万元,处2-7年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在50万元-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150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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