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的矿业权评估还是处于起始阶段,是适应我国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对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由无偿使用到有偿使用而形成的一个新的专业体系和评估机构。
目前我国矿业权评估的基本方法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各种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国土部编辑出版的《矿业权评估指南2004版》及《矿业权评估指南2006修订》在对矿业权范围内的地质、勘探、采矿、选矿所得出的勘探报告或储量分析评审的基础上所进行的技术经济价值评估。矿业权评估的结果——矿业权价值是矿山企业资产的一个组成部分。并作为矿权交易的参考价值。这样,对矿业权评估的方法的科学、合理性、确切性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因为矿业资产是一个大的资产,评估结果正确与否,会形成结果上的“差之厘毫、谬以千里”。就会给矿业权交易的一方或双方形成不公平,带来损失,就会失去评估的意义,甚至于还会误导对矿业权价值的判断,其危害性还不如不评估。所以,在我国矿业权评估工作的初级阶段开展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其经济意义十分重大,其经济价值是不可估量的。下面仅就个人多年来从事技术经济研究的结果和体会做以抛砖引玉的研究和讨论。主要是从存在问题及针对问题所提出的建议两大方面。
一、存在的问题
1、评估中的技术经济的内容不够完整
矿业权评估,不同于现货买卖,是建立在对矿业权项目未来的分析预测的基础之上进行的,矿业权价值,涉及到矿山建设生产的内外各个方面,所以,评估中要求内容全面、客观、确切,凡是项目所涉及的各个方面都要考虑到,否则,内容不全面就会出现偏差,目前我国矿业权评估中缺少的内容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上:
1)缺少价值的结果中的“外部财务经济效益”分析
显然,任何一个投资项目都不可能建立在真空中,是整个社会各行业经济链条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是社会市场系统的一个子系统或组成部分,所以,整个项目的经济效益,即包括项目本身的财务经济效益,还包括对外部社会及市场所带来的正面或负面的外部效益,故有总效益=内部效益±外部效益
如果一个投资项目给社会带来有益的结果,就应该在总效用的甚而上加上一部分,如体育公益事业的外部效益就很大,内部效益却很少,再如矿山生产建设中给社会所带来环境污染,政府所征收的排污费,就应该从总的效用中减去。对于矿业权的价值,也应该考虑到这一点。一个矿山企业的存在,总会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市场供求的影响,对地方经济的产业结构的影响,也是矿业权价值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如云南省麻粟坡县原来是一个偏远落后的农业经济县,当地政府对本县内地下的各种矿藏进行了开发,形成了以钨、锡等非金属矿藏的开发的矿业体系,从而实现了全县工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新的工业格局。加之,国内钨的市场价格的飞扬,从每吨几万元,经过几年时间涨到十万元以上,县的财政收收讯速猛增,从而带动了就业,提高了人民生活水平,并带来县城面貌的大为改观,还能带动矿山机械设备的销售,即下游企业的生产及利润创收……这些效用是各矿业权所有者对社会和国家的贡献。然而,目前的评估方法中并没有计算这部分效用,所以,减少了价值量。另外,在矿山生产中给社会及市场所带来的污染,也就从总的效用中扣除。而目前也没有这种规定。
2)缺少“后评估”的内容
根据采矿权评估中的“现金流量法”的公式及定义,所得出的矿业权评估结果——净现值(npv),是基于对项目未来各年净现金流量(ncf)及折现率(i)的预测所得出的结果,一个矿业权一般要经历几年、几十年甚至几百年,这么长的时间里,其社会市场及矿业地质变化特别大,所以,期初的矿业权评估,归根到底还是一个事前的“算命”。而矿业权到期末时再进行评估,所得到的结果才是各年中实际发生的各年的净现金流量(ncf)和折现率i,才是真正的结果,才是“盖棺定论”的结果。另外,通过“后评估”制度的建立,就能有效分清评估的结果的准确性,并作为对项目评估机构的一个考评,包括奖罚及法律追究的依据。如现会计体系中的审计程序一样。而目前我国在矿业权评估中还没有建立这种制度及评估内容的要求。
3)缺少“不确定性”的“概率分析”
由于采矿权评估中的现金流量法是建立在对未来的*的现金流量及折现率的预测分析计算基础之上,那么,项目期各年中发生这些预测值发生的概率有多大呢,如果偏离太大,就会使评估结果失真,也就失去了评估的作用,从而通过对各年的净现金流量的折现加总所得到的结果——净现值(矿业权价值)出现的可能性偏离实际就很远,而且时间越长,数额越大,其出现的预期的可能性就越小,如果根本不能出现,则这个结果也是一个虚数,所以,评估结果中要对出现该数值的净现值的可能性有多大给以说明,才能为矿业权买卖双方提供可判断的结果。
4)缺少对“不确定性”的“敏感性分析”
作为一个矿业权价值评估的结果,应该向委托人指明,是哪些因素影响其矿业权价值的净现值(npv)的大小,即敏感性分析,要使矿业权价值保持在一个范围内,其敏感性因素应限制在多大范围内,这样才能对委托方作出关于评估结果的负责的解释。使购买方能够对涉及矿业权价值的敏感因素进行防范。
2、“折现率”取法不合理
折现率取法上的不合理性表现在资金时间价值对比意义上的不合理性,即不能体现资金时间价值的普遍性的折现率,或者说是只是个别意义上的折现率,也就是只是个别意义上的资金时间价值的参考标准。用特殊代表一般。数值上的不合理,体现在过大上。8%—10%偏离资金时间价值的真实性的实际,结果使评估结果的净现值npv过小,使国家的矿业权转让中蒙受巨大损失,其损失甚至可以以“百亿元”为单位进行计算。
其他问题,如探矿权评估价值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投入而形成的,而采矿权的价值除了由价格、成本费用及折现率决定以外,是与储量有直接的,而储量则是没有投入的因素,仅仅是所有权所带来的,这种价值结果,有违商品“价值“的本来含义,即商品的价值是由“效用”或“投入”所形成的,或者也体现不出价值的其他含义的“土地、资本、劳动、企业家”之一,所以,采矿权评估结果的价值有违一般的商品的价值的含义,难以为人们所理解。